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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现将《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0〕7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芜上市组〔2021〕1号)《繁昌县企业上市倍增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繁政办〔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繁昌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规范性股份制改造 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其发生的成本支出,对区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改制发生的成本包括: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补缴的税款; (二)企业因上市挂牌需将集体流转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基金等相关费用后的支出。 第四条 支持企业首发上市 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对企业上市再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二)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三)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区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为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营造有利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在企业实施规范性改制、进行上市辅导等准备阶段,可预兑现部分奖励资金;拟在境外上市的,在完成红筹架构搭建后,可参照境内上市预兑现部分奖励资金。预兑现的资金直接冲抵后续上市奖励款。 (五)企业自收到第一笔上市奖励资金之日起,若五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或将注册地迁出繁昌区,需全额退回所取得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 实施企业“新三板”分层挂牌奖励。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再给予一定奖励: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奖励;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对将注册地迁入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四板” (一)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二)“新四板”挂牌实行备案制度。拟挂牌企业启动“新四板”挂牌工作及中介机构受理业务前,应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企业备案挂牌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挂牌奖励政策。 第七条 支持跟投奖励 新三板挂牌企业、芜湖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项目库企业以及IPO辅导企业与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成投资意向的,可先后申请区、市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以同等条件跟投,两级跟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其中:新三板挂牌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1000万元、芜湖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重点项目库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3000万元、安徽证券局辅导备案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5000万元。每家企业上述阶段可分别申请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跟投1次。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 为鼓励优质拟上市企业增发时选择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企业首发上市,跟投资金退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定的财政奖励: (一)自首次跟投之日起,被投企业两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按投资收益的50%实施奖励;被投企业三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按投资收益的40%实施奖励;被投企业五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按投资收益的30%实施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根据约定,被投企业在一定年限内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规模等相关条件,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可视情将投资收益提前奖励被投企业,具体奖励事宜在跟投协议中约定; (三)被投企业自跟投之日起五年内未能实现首发上市,须回购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所持股权,具体回购事宜在跟投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附则 (一)上述奖励含市财政奖励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对重点拟上市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具体扶持举措。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区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