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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质量提升 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繁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繁发〔2019〕38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提升 县本级设立1600万元的繁昌县质量提升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为。 二、品牌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企业分别给予150万、80万、6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标准化 (一)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二)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提出省、市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 (六)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七)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A级)的企业奖励1万元。 (八)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计量 (一)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 19022 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检验检测 (一)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注册我县的检验检测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当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协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实施一事一议。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 (一)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奖励。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奖励。对每件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盖章日期为准)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每件给予政府奖励600元。2021年1月1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盖章日期为准)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根据芜湖市政府相关奖补政策标准补助。 (二)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购买县外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发明专利,已授权3年内(含)的按1万元、超过3年的按5000元,享受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每年给予年费90%补助。鼓励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且申请5件以上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申请每增加5件发明专利,增加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可享受10万元。一经发现非正常申请,则依照皖知专〔2018〕8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拒绝资助奖励,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应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三)对获得专利奖实施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政策。第三方在我县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繁政办秘〔2019〕73号)同时废止,印发之前的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五)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