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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繁昌数字经济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 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条 为建设繁昌数字经济特色园区,打造数字经济生态体系,鼓励高端智能装备、信息网络通信设备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大数据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应用型产业向园区集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入驻繁昌数字产业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房租奖补和装修补贴等。 (一)房租奖补:入驻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经营面积;对入驻产业园的非总部经济企业前3年房租给予100%奖补,后3年给予50%奖补;对入驻的总部经济企业6年房租给予50%奖补。 (二)房租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第1至4层租金为每月20元/平方米,第5至11层租金为每月12元/平方米;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第1至11层房租为每月13元/平方米。入驻企业未获得甲方许可在6年内迁出繁昌县或注销的,应按比例退还其已领取的房租、装修补贴。 (三)装修补贴及其它:对入驻第5至11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自行装修企业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不含办公设备),但装修方案需经甲方确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产业政策扶持,具体奖励政策和兑现方式须签订投资协议明确。 第五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培育,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在国家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入驻企业提供样品并出席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和县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以及自行参加的国内知名专业展会,按省外、省内每个企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补贴;对在境外参展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入园企业达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由县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共同组织申报及兑现。 第八条 对重大项目或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入驻繁昌数字经济产业园的,可经相关程序采取“一事一议”。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请奖补,符合本规定的同时,还符合省、市有关奖补政策以及我县其他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