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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投资的 若干政策意见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投资的 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以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繁昌县产业发展定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供地类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租赁厂房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融资,通过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对大健康、增材制造及智能装备、新材料等产业项目进行投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不控股,单个项目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并选择灵活退出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条 对符合本县产业定位的新引进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10%。 第四条 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县经济拉动性强的科技(包括新技术引进)重大项目,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 第五条 对本县重大产业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可给予项目单位按当期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可视实际情况需要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 第六条 企业自建多层厂房且容积率达到规划指标要求,对于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单层厂房高度≥8.0米按两层计算)。 第七条 对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技改研发、人才引进、先进装备引进、增加地方财政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的产业项目,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可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给予一定比例的产业发展贡献奖励;对于企业雇用的高级员工(税后年薪12万元以上),3年内可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个人贡献奖励。 第八条 企业租赁本县经济开发区(含孙村园区)内标准化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进行规模性生产经营的(投产首年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3年内可根据其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的实缴租金补贴;企业100%兼并重组本县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县,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其不超过并购标的额10%的补助,但关联公司除外。 第九条 县外企业将总部迁入本县境内并正常经营纳税,可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性质的外资企业,投资建设符合繁昌产业定位的重大外资项目,自企业设立年度起3年内,对单个制造业项目累计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到外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个制造业项目累计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项目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到外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具体奖励扶持政策以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为准,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可适当加大奖励扶持力度,扶持资金总额(含普惠制政策)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10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70%,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对符合市、县“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市、县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规定议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对于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含电子商务)、众创孵化、金融税收、增材制造(3D打印)、健康养老、医疗服务、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或者在新型工业化、企业上市、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兼并重组、人才(团队)引进等方面有专门文件明确的奖励扶持政策,另行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企业服务中主观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县各项支持政策过程中,除另有规定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