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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繁昌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政策审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超出现有扶持政策范围,需额外议定扶持政策的重大招商项目。

第三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项目。工业大项目主要是指大健康、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循环经济等我县重点培育的产业,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 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2. 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为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影视基地、现代物流、医疗卫生类投资项目等。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四)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项目。

第四条  工业大项目扶持总额(含普惠制政策,下同)不得超过项目完全达产后10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80%。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扶持总额不得超过正式运营后10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70%

第五条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

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中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具体按以下程序制定扶持政策: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会商论证,并出具政策建议,对专业性强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县法制办对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政策审定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政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报县人大审查,并向县政协通报。

第七条  协议文本须明确投资规模、强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指标,以及开、竣工和投产时间,并规定违约责任条款。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由县和载体单位分别承担。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县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八条  对于符合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标准的按芜湖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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