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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区国有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繁昌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22日第10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助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行为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以货币或其他资产权益进行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向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注重培育和发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政府性创投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集聚。 (二)支持创新创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为了加快培育有利 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三)其他经批准的产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类型包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含高层次人才团队扶持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类型。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遵循“引导为主、市场运作、符合政策、风险管控”原则。通过股权投资、股权管理和股权转让等方式,不断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扶持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同时实现企业投资效益增长、资产规模扩大与企业价值的提升。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一般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单个项目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被投资企业非现金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二章 投资流程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等。 尽职调查:是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项目 的经营情况、股权架构、财务状况、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风险和 问题,从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的全面分析。区属国有企业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咨询顾问团队,常态化参与项目尽调,提高投资决策精度。 商务谈判:是指投资项目各方主体,就项目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股东会决策程序、董事会席位分配及决策程序 等进行全面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决策:是指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后,形成投资方案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决策的过程。 组织实施:是指根据投资决策,项目各方主体签订投资协议、 公司章程,办理出资手续,成为投资企业股东。 第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 (一)基金组建。制定选定基金运营管理主体和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形成投资决策。母基金可委托所属具备能力的国企作为基金管理机构,也可通过择优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子基金原则上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 (二)基金运作。母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流程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参股设立的基金实施的对外投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 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投后管理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后续动态跟踪管理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项目公司章程,及时委派董事、监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根据投资比重,结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将项目分为二类: (一)一类企业,即重大影响企业。主要是指区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一般在 20%—50%(含 20%不含 50%)之间。投后监管主要按规定通过向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的形式,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参与该类企业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侧重于企业重大事项、财务绩效的知情与管控。 (二)二类企业,即控制力弱的企业。主要是指区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一般低于 20%(不含 20%),行使表决权对企业经营决策不构成重要影响。该类投资以引导为主,侧重于企业财务指标和投资收益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含),投后监管及重大事项决策按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投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注册资本金变动、合并分立及解散、股改上市等重大事项,由区属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提交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原股东回购、奖励团队、企业终止清算等方式实现对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退出。当发生股权退出情形时,区属国有企业启动商务谈判工作,就项目退出的条件与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进行谈判并形成退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决定退出的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项目公司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股权转让、清算注销等相关工作;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相关账务处理、财务监督以及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触发清算条款: (一)连续亏损,企业净资产跌破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到位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 50%,且扭亏无望; (二)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四)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的。 第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投资项目实施过 程中,按照天使类 50%、风险类 30%、产业类 2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要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探索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区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