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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区 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繁昌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22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

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包括在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以及为本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组织或个人。

一、扶持内容和标准

1.扶持剧()目创作。对区内剧团、组织和个人新创的戏剧(节)目,获市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省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创戏剧(节)目中符合国家艺术基金、省(市)戏剧孵化计划、剧本扶持工程、省“群星奖”申报要求并积极申报的项目,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新列入国家及省、市、区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对项目所在保护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编辑出版非遗画册、丛书、影像资料的,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展演展示活动或在市级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的,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后,依据情况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建成非遗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后,依据面积、布展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幅度将依据具体细则予以实施。

3.对首次入规并做好统计基础工作的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

4.对于新注册的创意设计、动漫影视、网络游戏、演艺演出等重点文化企业,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经营面积给予100/平方米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5.由区组织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省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展会,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认定,按每个标准展位参展费用的50%予以补贴,按省外、省内每个企业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内参展补贴合计不超过3万元。

6.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支持民宿、农家乐发展。鼓励民宿、农家乐经营主体加盟“春谷人家”品牌,对首次获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春谷人家”,住宿餐饮综合类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住宿类或餐饮类一次性奖励0.5万元、1.5万元、2.5万元、4万元(具体参照《芜湖市繁昌区“春谷人家”实施方案》执行)。

8.鼓励开展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对各镇政府(含繁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的各类主题营销和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实际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按总费用的25%给予补助,实际推广费用不足4万元的,按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对在繁昌慢谷旅游度假区、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主题营销和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实际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按总费用的35%给予补助,实际推广费用不足4万元的,按总费用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旅行、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影视基地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房车营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并发证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10.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繁昌慢谷旅游度假区、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区内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4A级及以上景区内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旅游厕所建设通过验收被评为AAA级、AA级、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该奖励用于旅游厕所后续管理)。

11.扶持旅游饭店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2.游客接待量奖励。对游客接待量每年在10万人的景区单位予以10万元的奖励,游客在10万人以上的按同等比例予以奖励。

13. 培育工业旅游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市、区认定为工业旅游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

14.扶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政策。积极鼓励利用和盘活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规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民宿、健康养老、民俗展览、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根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际需要,积极探索点状供地方式。依法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让工作。

15.一事一议政策。对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过亿元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及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项目,资金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二、实施与监管

1.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列支,由申报主体提供相关材料、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区相关文件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收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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